在離婚冷靜期時,應該注意的5個法律問題是什麼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如果選擇協議離婚,要經歷一個長達30天的離婚冷靜期。
在煎熬之餘,焦慮隨之湧出,冷靜期內離婚協議可以改嗎?對方隱匿、轉移財產或者實施家暴該怎麼辦?在離婚冷靜期內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冷靜期內離婚協議可以改嗎?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簡單説,雙方協議離婚的,只要沒有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尚未在民政局備案的情況下,是可以修改的。
因為在離婚冷靜期內,你們的婚姻關係並未解除,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可以對離婚協議書進行修改。
二、離婚冷靜期內遭遇家暴怎麼辦?
涉家暴類離婚案件常有可能上升為刑事案件,如果對方以前就濫施暴力,離婚冷靜期只會延長你的痛苦,建議直接訴至法院解決離婚問題。
如果對方是在離婚冷靜期內,出於報復心理等突然對另一方進行毆打,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有幾點需要注意:
(1)注意護住頭腹部,避免遭受嚴重侵害,不要用話語傷害對方,尋找機會逃離。
(2)及時報警,警察的詢問筆錄等可作為證據使用。
(3)及時就診,保存醫院的診斷證明。
(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5)提起離婚訴訟。
為什麼遭遇家暴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呢?因為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9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請下來以後,如果施暴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會給予訓誡,根據情節輕重還會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效力強大。
為此我們代理過相關案件,併成功為當事人申請到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當事人免受家暴侵害。
三、冷靜期內一方轉移、隱匿財產怎麼辦?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為此要注意保存以下證據:
1、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這種需要所有權登記的財產,以及其他金額、價值大的財產,應將自己的名字寫入產權證書,或者簽署其他證明文件。
2、注意掌握對方開户銀行以及資金賬號,收集對方的大額儲蓄信息、取款的憑條或信用卡刷卡記錄。
3、掌握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另一方資金的流向情況,以便進行必要的反駁或抗辯。
4、注意收集和保管購買財產的發票,預感到一方可能轉移隱匿財產時,可請他人來家列出財產清單並簽字,或請公證機關公證、請律師見證。
四、離婚冷靜期內對方反悔了怎麼辦?
在離婚冷靜期內,對方撤回了離婚登記申請,或者冷靜期30日屆滿後,對方不願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逾期未申請的,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若對方反悔,説明雙方就離婚一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再想協議離婚,仍需重新走程序,經過又一個離婚冷靜期,這對時間、精力都是較大的消耗。
針對這種情況,在掌握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證據後,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則不必對方同意。
五、冷靜期內對方企圖藏匿孩子該怎麼辦?
雙方對財產、債務等問題談妥之後,但就是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對子女撫養權都勢在必得,對方甚至企圖藏匿小孩。
針對這種情況,首先要保證孩子的安全,其次考慮提起離婚訴訟,以免陷入被動,失去孩子的撫養權。
以上是我們在離婚冷靜期內可能遇見的一些問題,有不懂之處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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