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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簽訂的保險合同簽訂流程是怎麼樣的?

現今社會,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質消費比例逐漸降低,人民更多的關注之後的生活保障。因此,保險業務的熱度逐漸增加。那麼,在我國簽訂的保險合同簽訂流程是怎麼樣的?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我國簽訂的保險合同簽訂流程是怎麼樣的?

保險合同簽訂流程是怎麼樣的?

1、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議,屬於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於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2、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3、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範圍內的人之間進行,並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並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於合同訂立問題。

合同的簽訂,一般應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一、什麼是要約

1、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後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 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指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

(3) 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在於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係。

要約能否為另一方所接受,關鍵是看發出的要約對對方是否亦有利。

即使對方表示了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雙方還必須要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覆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一個有效的要約,必須要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

要約邀請,確切的説,僅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實際生活中,如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廣告等,都是較為常見的要約邀請形式。

要約的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

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瞭解時,要約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諾的法律效力

1、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具備以下幾點:

(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 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3) 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2、作為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

3、因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但承諾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

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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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解決您的疑惑。具體來説,保險合同就是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關於某一產品的責任條款,需要簽訂雙方明確合同中條款的具體內涵。在此基礎上,才能順利旅行合同簽訂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