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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服務合同簽訂流程是怎樣的?

民以食為天,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老百姓更注重飲食質量,享受品質生活,不管是紅白喜事,還是大事小情,大家出去下個館子不再是奢侈行為,那麼在外出就餐時,是否存在需要簽訂飲食服務合同的情況,飲食服務合同簽訂流程又是怎樣的呢?

飲食服務合同簽訂流程是怎樣的?

餐飲服務極少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也極少目的明確地向相對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請求,餐飲服務合同更多地是通過行為來訂立。因此,從法律上確定哪些行為屬於要約具有重要意義。

餐飲服務合同同樣需經過要約與承諾才能成立。在一般的餐館、飯店,一般均備有菜單讓消費者確定,該菜單不應認為是要約,而只能視為要約的邀請。如果我們將菜單視為要約,那麼消費者進入餐館.飯店按照菜單定餐時,餐館、飯店即負有提供菜單上所載明的併為消費者所定的食物等,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商業實踐卻並非如此,而是相反,餐館、飯店可能以多種形式對消費者展示其菜單,然而在特定的某消費者請求提供某類(種)食物時,該類食物可能已被比其先來的其他消費者全部消費,此時餐館、飯店的服務人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債務履行輔助人)會告知消費者,他所請求的某類(種)食物已不能提供。因此,菜單不能視為要約,消費者按照菜單要求食物或提出特別要求才是要約。

在快餐店,快餐店所標示的價目表如同菜單的性質一樣,也不是要約而是要約的邀請。

消費者只是在要求某食物時才是發出要約,即:消費者作出要求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為要約。

在自助式餐飲場所,消費者在選取了食物去交款才構成要約,也就是説,選取食物並去收款台交款這一連串的行為結合起來才形成要約。

現在許多的餐館、飯店均接受消費者的預訂座位,這種預訂座位是否構成要約呢?如果消費者預訂座位之後沒有前往就餐,接受預訂的餐館,飯店無疑會產生一定的利益損失,儘管餐館、飯店對已預訂座位但沒有前往就餐的消費者並不採取訴訟手段,但是消費者預訂座位這一行為畢竟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尤其該預訂行為已被接受的情形下。我們認為,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不是餐飲服務合同關係,是當事人為訂立餐飲服務合同而達成的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的主要內容為當事人將在一定的時間、在一定的地點提供和接受餐飲服務。因此,預訂座位不是餐飲服務合同的要約,而只是餐飲服務合同的預約合同的要約。

簡單地説,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接受。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合同亦成立。在餐飲服務中,承諾也依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在一般的餐館、飯店,服務人員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代表或債務履行輔助人,接受消費者的點菜要求時,餐飲服務合同即為成立。接受點菜這一表示或行為就是承諾。

在快餐店,當接受消費者的要求為其提供所要求的食物時,餐飲服務合同即為成立。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提交食物這一表示或行為即為要約。

在自助式餐飲場所,當收取消費者所交的款項時,餐飲服務合同即成立。收取款項這一行為即為承諾。

綜上所述,關於飲食服務合同簽訂流程的問題,雖然飲食服務合同也與其他合同一樣存在要約和承諾的流程,但其表現形式基本通過行為方式實現,很少有書面合同,在一般餐飲場所,消費者點菜就是要約,服務員接受就是承諾,在快餐店同樣如此,而自助餐廳則是消費者選好實物付款為要約,餐廳收款視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