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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指的是違約金的數額大於實際損失的130%。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114條第2款中約定的違約金高於或者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者減少。因此,違約金約定的賠償數額小於實際損失的,可要求調整違約金至等於或接近於實際損失,當然不能超過實際損失。

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