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務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勞務合同違約金的算法及規定有: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什麼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
1、除下面提到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是一樣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員工的服務期限;公司為保守商業祕密,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況下,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約定的違約金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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