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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借款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民法典》總則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範圍作出限制。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違約金條款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或罰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由此見得,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並行不矛盾的。違約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民法典》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範圍作出限制。

二、未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辦法

在我國,借款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即使借款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債權人依然可以在債務人違約時獲得損失賠償,這是基於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對債權人的保護,以免債務人怠於履行義務。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在訂立債權債務合同的時候,對於合同履行期限、違約金務必要謹慎,以免一方惡意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損失。如果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應當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