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有什麼類型
不少租賃過房屋的人都遇到過房屋租賃方面的糾紛,很顯然,此時不同當事人所遇到的糾紛是不同的,這就是因為房屋租賃糾紛有不同的類型。那到底房屋租賃糾紛有什麼類型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房屋租賃糾紛有什麼類型
具體來説,房屋租賃糾紛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係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1、房屋損壞賠償;
2、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
3、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
(二)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後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麼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麼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併解決,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係。
(三)其他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二、房屋租賃糾紛應如何處理
(一)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首先應當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 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就房屋租賃糾紛有什麼類型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其實實踐中,主要的糾紛也就是三種,即上文中講到的損害賠償糾紛、房屋租金糾紛以及其他糾紛。針對不同的糾紛,當事人在處理的時候一定要選擇恰當的方式進行解決,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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