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承攬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沒有關於承攬合同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二、承攬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僅要體現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應的物質形態。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複製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復完好的物品。
3、承攬人是自己的名義,並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但他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承擔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三、承攬合同不公證是否有效?
承攬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承攬合同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事實上,承攬合同也屬於很常見的民事合同,比如動車汽車生產公司將機動車的零件交給特定企業進行生產,就零件加工合同簽訂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如果在履行承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糾紛,應依據承攬合同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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