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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包括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包括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締約過失的應當承擔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民事責任。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包括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