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回購後怎麼處理的?
一、股權回購後怎麼處理的?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基於約定進行股權回購後股權如何處理,根據工商總局對於《公司法》74條法定回購條款的規定,收購股權應依法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股權回購後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減資工商變更手續。根據司法判例,公司名義上進行減資,但未履行減資法定程序的,視為抽逃出資性質。
二、有限公司股權回購的發生原因有哪些
在公司實踐中,股權回購可能主要基於如下原因而發生:
(1)與持有本公司股權的其他公司合併;
(2)收購持有本公司股權的其他企業;
(3)受讓其他公司的全部營業;
(4)減少資本;
(5)建立員工持股計劃(ESOP);
(6)建立股權期權計劃;
(7)股東死亡時,依照事先達成的協議,由公司受讓該股權而臨時持有;
(8)少數股東行使異議評估權;
(9)作為一種股利分配方式;
(10)其他原因。
總體來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通常被設計用來允許某一股東退出公司並就其投資進行清算。而與原有股東按比例購買相比,由公司回購往往在條件、程序等方面更加簡單、方便,並且可能具有某種税收上的優勢。
三、法律對於有限公司股權回購有沒有禁止性規定
法律對於有限公司股權回購沒有禁止性規定,根據當前法律規定及司法判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以下條件下進行股權回購。
1、法定回購:
《公司法》第74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回購股權的股東異議回購權情形包括: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約定回購:
《公司法》對於股份公司回購股權的的條件做了禁止性的限定,而僅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異議權做了限定式的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許可”的原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公司法》第74條異議回購權的情形以外與公司約定進行股權回購。同時最高法解釋對於公司與股東合法的股權回購意思自治,持支持態度。
3、禁止回購
根據司法判例,公司在處於虧損嚴重無法正常經營,且回購股權會加重公司的經營困難,不利於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情況下,禁止公司回購股權。
股權回購包括法定的回購,約定的回購還有禁止回購的形式,不同的形式進行不同的股權回購的辦理,股權回購的原因也有很多種,包括建立股權期權計劃,建立員工持股計劃等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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