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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轉移員工有賠償嗎?

勞動關係的轉移,一般都是用人單位強制要求職工實施的行為,並不是本人自願的,一般這樣的情況,對於職工都是不利的,對於補償金的內容,一般也都是轉移前的公司和轉移後的公司雙方協議的內容。並且沒有違法的行為的,轉移是不用支付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轉移員工有賠償嗎?

一、勞動關係轉移有補償金嗎

通常,勞動關係的轉移並非出自勞動者本人的個人意願。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轉移前後的工作年限是連續合併計算的。將來勞動者無論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都有相應保障。

勞動者能否得到離職經濟補償,主要看在業務劃轉過程中原公司與新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如果雙方約定由原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員工將來在新公司離職時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僅從入職新公司以後計算。如果雙方約定,原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是由新公司一併承擔將來員工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則員工主張現在獲得經濟補償金將不會得到滿足。

二、關於補償金的規定

民法典》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不關係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法定情形,除了以下的情況,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主動辭職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因嚴重違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行為被企業過錯性解除的

3、員工在《勞動法》上主體資格消滅的,比如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4、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降低現有待遇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拒絕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技巧分析:

員工主動辭職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很好理解和操作,讓員工自己向提出辭職信,員工主動辭職公司是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簡單易行。但是這種方式並不是所有員工都會接受的。

因嚴重違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行為被企業過錯性解除的此條需要結合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來操作。

因此必須在員工手冊中具體到何種行為是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且保留員工違紀的證據。這就需要公司制定完善的員工手冊,日常管理中強化證據保留,平時即使不處罰也要記錄在案,在需要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面臨員工訴訟的時候就可拿出作為證據了。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降低現有待遇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拒絕的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異議仍然保持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只要勞動合同到期,即使繼續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仍然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就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關係轉移,就好比原先在總公司上班,現在因為業務需要轉移到了分公司上班的情形,只要不是違法的轉移,公司一般都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在新的公司上班,員工的工作年限和之前的公司是對接的,合併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