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兩個月勞動合同是怎樣的
從業人員在進行一份新工作時,都會有試用期,那麼,試用期兩個月勞動合同是怎樣的,國家有關部門對試用期有着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6個月,但是有的公司因為工作的特殊性試用期會較長,但是,所屬公司都會有相應的經濟補償,倆月的試用期符合有關規定。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試用期兩個月勞動合同是符合有關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簽訂勞務合同中的試用期限是員工所在單位根據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勞動年限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年限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試用期為兩個月至三個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年限,國家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勞動合同試用期兩個月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是一年以上不滿三年或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
對於從業人員來説,所屬企業進行試用期,不僅是為了考核有關人員的工作能力,更是對一個人綜合素質的考量,另一方面,所屬公司進行的試用期最重要的就是員工自身對於自己能力的認識從而有效的緩解工作的不適,提升自己的適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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