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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中試用期超過六個月是否合理?

在勞動合同中試用期超過六個月是否合理?

勞動合同法是國家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頒佈的一項法規,內容針對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係、賠償方式等等各項內容做了全面的解釋與規定。其中,針對用人單位簽訂新員工有着嚴格要求,在用功1月內需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在勞動合同中試用期超過六個月合理嗎?應該則麼辦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在勞動合同中試用期超過六個月是否合理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正式工資的80%,同時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所以轉正工資應該是≥試用期工資,完全沒問題。6個月後你的工資不變用人單位沒錯。至於你説的年終獎的問題我不是很清楚,但是這是一種獎勵,估計和業績掛鈎吧,在我所見的冰山一角里沒有明確規定,我也不造。

3.勞動合同解除:你已經工作6個月了,勞動合同不可以隨意解除。在你沒有犯錯的情況下,現在用人單位屬於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通知你/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老闆找你談話讓你年後離職,應該符合了提前30天通知你,所以你能爭取的就是經濟補償。

二、超過試用期怎麼辦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如果試用期還未實際履行的,則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避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付諸實踐,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如果該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應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中試用期超過六個月是違法的,員工的試用期限取決於勞動合同書中規定的勞動期限,如果是三年或三年以上則試用期可以是六個月,但不能超過六個月,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則不得超過兩個月。因此,勞動者的試用期如超過六個月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