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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網絡誹謗他人的怎麼處罰?

一、通過網絡誹謗他人的怎麼處罰?

通過網絡誹謗他人的怎麼處罰?

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侮辱罪、誹謗罪、誣陷罪的規定處罰。犯網絡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情況下,本罪屬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網絡誹謗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侮辱誹謗行為,一般情況下都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的侮辱誹謗行為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在犯罪行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的同時,也可以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標籤:處罰 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