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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的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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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有的企業在經營不善出現重大問題的時候,往往會對員工做出一定的安排,其中就包括了買斷工齡。雖然我們也經常聽説買斷工齡,但實際上很多人並不瞭解究竟買斷工齡是什麼意思。而對於單位買斷工齡的行為,從法律的規定來看又是否合法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兩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買斷工齡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什麼是買斷工齡

“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幹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二、買斷工齡的行為是否合法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説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佈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後,“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台,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看完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買斷工齡是什麼意思了吧。其實在我國單位買斷工齡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不過現實中仍有不少單位通過這樣的方式來達到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目的,而往往給員工作出的補償數額也不多,可以説嚴重損害到了勞動者的利益。

標籤:工齡 買斷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