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買斷工齡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所謂“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企業自行確定的對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我們要正確認定其性質,就應當對照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別進行分析。
買斷工齡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買斷工齡款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因如下: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基本特性不同。我國實行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婚後取得是劃分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一個首要標準,所以共同財產的基本特性表現在取得時間方面。當然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強調對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所有權的保護也極為必要,所以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了有關個人財產的規定。該法所列舉的幾項個人財產來看,除個人婚前財產外,其餘幾項個人財產均與公民個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只有哪些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才能被納入個人財產的範圍。所以個人財產的基本特性表現為人身依附性。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得到的買斷工齡款,應作為家庭的共同生活費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獨享。
其次,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行使的主體不同。通過繼受取得的個人財產應按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意思指定,而通過原始取得的個人財產則需依附於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並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該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應該而且只能歸夫或妻一方行使,並完全受所有權人的主觀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可見該財產不論是通過原始方式還是繼受方式所取得,均帶有強烈的主觀性色彩,這使其具備了特定物的某些性質。買斷工齡款則不同,雖然它與夫或妻一方的行為、活動密切相關,但該財產應由夫妻雙方來共同管理和支配,體現的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志,所以他不具有個人主觀性,因而不具備特定物的某些性質。
最後,我國婚姻法採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即只要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理論上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明確規定可以認定共同財產的範圍中包括工資、獎金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三)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夫妻共同財產。買斷工齡款與工資等具有相似之處,與破產安置補償費等屬相同性質,因此,買斷工齡款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二、買斷工齡款離婚能否分割?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如果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分割財產。法院在分割財產時,所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説,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就會予以分割。由於買斷工齡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夫妻不能協商分割買斷工齡款,而是向法院起訴分割的,那麼買斷工齡款離婚時法院就會予以分割。
既然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買斷工齡補償,那在夫妻兩人沒有對婚後取得的財產有格外約定,比如歸各自所有或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個時候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該部分財產都是享有平等的處分權,離婚的時候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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