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一次性買斷工齡合法嗎
一、單位一次性買斷工齡合法嗎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這兩份文件從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職工利益的角度,規定不得以“買斷工齡”的形式將職工推向社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就是説,這類案件無論在仲裁或訴訟中,皆應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如果單位強行解除合同的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哪些情形下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以下三種情形導致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被動變更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變動前和變動後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一)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因行政命令而變更為新的單位,如國有企業轉制、改制、更名等。
(二)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因執行行政政策而發生合併、兼併、合資、轉制、改制、單位改變性質等變更為新單位。比如,勞動部辦公廳就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等式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三)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生合併、分立、或者投資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致使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被動變更為新單位。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原因,要是一次性將職工工齡買斷的話則是不合法的,關於這點我國多個法規中都有規定,希望大家能夠多注意。要是您遇到了被單位一次性買斷工齡的情況,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武器來捍衞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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