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轉讓新政策是什麼?
一、國有資產轉讓新政策是什麼?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我國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
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國有資產轉讓的風險
1、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是轉讓企業國有產權中的首要風險。
2、企業清產核資中存在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資產評估報告失實,主要表現為評估價值高於或低於企業國有淨資產的真實價值,從而表現為評估價值高於或低於企業國有淨資產的真實價值,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引起國有資產購買方和相關部門或機構之間的糾紛、訴訟。
3、未盡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風險。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其中公開、就是指信息公開。未按照規定公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和披露信息不規範,是出資企業面臨的另一風險。
4、受讓方主體資格問題的法律風險,企業國有產權的受讓方,為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通過規定的方式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組織、除法律法規對持有國有產權有禁止性或限制性特殊規定外,一般不得就受讓方的企業性質、所在地區、隸屬關係提出歧視性的條件。但是如受讓方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等不適格,則會引發國有產權轉讓半途而廢、履行苦難等後續隱患。
5、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法律風險。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各個細節疏忽或不完整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產生糾紛。
無論是國有資產的轉讓還是我國的其他公司中其他類型的資產的轉讓,都是我國的常見的公司的資產的轉讓的類型,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資產的權益的保護等,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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