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國有資產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出讓主體是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3、行為性質不同。根據物權理論,出讓屬於他物權設定;轉讓屬於他物權轉移。
4、交易市場不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如何認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國有資產出讓的主體是國家,而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所以兩者在辦理和適用時所認定的具體情況顯然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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