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關於高管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法關於高管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所以破產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補償金,需要以此為基數來計算。當然我們國家《民法典》將於2021年11月1日實施,屆時相關的法律將予以失效。
二、企業未依法破產能適用《破產法》嗎?
企業未依法破產能適用破產法。
新《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此外,新《企業破產法》對1986年企業破產法的修改和完善。破產無效行為在原企業破產法的第三十五條中曾有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三、哪些企業破產可以適用破產法
《破產法》適用範圍: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我國企業破產法適用於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和非國有企業法人。同時,根據破產法第135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也就是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企業法人組織的破產不能直接適用新破產法,其屬於破產清算的,可參照適用新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在我們國家,一個企業如果確實生產經營狀況出現了很大的問題,此時就需要由相關的組織來進行清算,為破產作出打算,當然了,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在破產的時候也是可以得到支付的,按照平均職工工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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