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企業破產清算的條件有哪些?
一、申請企業破產清算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據此可知,企業破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企業必須是經營上的嚴重虧損;
2、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申請破產清算,對於困境中的公司有何益處?
(一)及時申請破產清算可以有效阻斷公司負債增加,最大程度保障公司財產價值最大化。
在停止經營、資產被封的情況下,該公司已喪失還款來源,而高額貸款利息卻日益發生,財產數量不變但負債卻不斷增加,資不抵債情形日益嚴重。但根據破產法規定:
1、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之日起,附利息的債權停止計息;
2、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相關財產交由管理人接管;
3、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
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或停止公司營業,如繼續營業產生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屬於共益債務,隨時清償。
(二)及時破產清算,可保護公司財產以妥善安置公司職工。
該公司已經開始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停產期間生活費及由此產生滯納金等,若不申請破產清算,該公司主要資產將被司法強制執行拍賣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而拖欠職工的各種費用將無從清償,必然激發社會矛盾。但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因執行中止,全部保全措施均被解除,不會出現個別清償情況,且在資產變現後,職工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獲得清償,職工權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有效避免出現社會矛盾。
(三)依法減債,規避股東風險。通過破產清算,債務人可依法減債,合理消亡。作為股東,其出資額雖全部損失,但可通過破產程序擺脱歷史負擔、輕裝上陣。且根據公司法解釋規定,若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還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
(四)對於債權人而言,尤其是普通債權人,其申報債權得到確認後,通過參加債權人會議等方式監督管理人工作,行使權力,維護自身利益,最終可以獲得公平清償,免除訟累、減少訴訟風險。
只有具備了上述申請企業破產清算的條件,企業才適合申請破產清算,否則既不符合法定要件,又不符合企業和相關利益人的利益。在生活中,一個企業申請破產清算,最好是要得到相關專業人士的幫助,這樣可以避免相應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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