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適用於哪些企業
一、企業破產法適用於哪些企業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我國企業破產法適用於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和非國有企業法人。同時,根據《破產法》第135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也就是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企業法人組織的破產不能直接適用新《破產法》,其屬於破產清算的,可參照適用新《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五條: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二、公司《破產法》人得承擔什麼責任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可見,企業只有在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以後,其民事主體資格才消滅,所以在法人人格消滅前的破產或清算,以法人財產來承擔的也是一種法人的責任。
法人的有限責任與法人的破產製度緊密相連,按傳統的民法理論,破產是法人有限責任的必然結果,法人以其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在法人資不抵債時,可能會導致法人的破產,只有通過破產製度的實施,才能將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落到實處。
我國的現行立法,仍採取的是法人企業負有限責任,可以宣告破產。法人的破產分為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和適用國有企業的《企業破產法》的破產程序。一般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按法定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税款後清償對外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的按比例分配。因破產清算都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進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隨着破產清算結束從而落到實處。
現實中,導致企業破產的因素是很多的,而企業在向法院申請破產之後進入司法程序,此時作為債務人,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但如果是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話,那麼只能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要特別注意的是,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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