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破產法的進步體現在哪裏?
中國企業破產法的進步體現在哪裏?
最直觀的進步顯然是,破產不再是國有企業的“專利”,這部法律適用於所有企業類型。同時,市場產生的問題應主要由市場解決,國有企業的破產從行政破產走向市場化破產;政府由過去全面主導國企破產,到今後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絕大部分退出破產事務,只在有限時間、有限範圍保留了它的作用(除了金融機構破產事宜,基本上已沒有政府的影子)。
影子)。
政府基本退出破產事務,意味着所有企業將受到同一“劣汰”原則的約束,國有企業的特殊地位不復存在。市場裏的投資、交易將更為公平,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將有效發揮作用。市場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預期也將隨之發生重大變化。
近30年來,中國社會的變革,是立法依賴型的改革:一個制度出來,一夜之間改變了公眾的預期,隨之帶來整個社會的進步。1993年公司法出台,就是這樣。在那之前,沒有多少人知道公司為何物,應受何種規則約束。之後,“公司”成了中國社會的常用名詞,深刻影響了經濟以至人際關係。
同樣,新破產法回答了何謂“劣汰”,債權人、債務人利益如何界定,政府與市場的距離有多遠……種種這些根本性問題的回答,夯實了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石,將帶來市場關係的根本變化。作為這個過程的參與者,我深刻感受到個人的渺小,歷史在不經意間邁出一大步。
另外新破產法中藴含的許多理念,將慢慢滲透、影響中國社會的各個層面。
如首次提出的債務人財產一章,隱約提出欺詐交易概念———欺詐交易是無效交易,可以撤銷的交易;如跨境破產———中國法院對破產的裁定,對中國在境外的財產有效,反之是不是亦然?如破產責任,包括虛假破產、企業高管責任,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一方面,任何進步都無法脱離現實環境。新破產法中,最具挑戰性的任務是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破產企業職工的利益之間達成平衡,這也是分歧最大的地方———一方要求向“擔保債權優先清償”的國際慣例靠攏,另一方則堅持優先償付工資等勞動債權。為了兼顧兩方意見,新破產法規定擔保債權優先,但只適用於在其生效後破產的法人企業。
新破產法中,金融機構的破產首次被提出,這意味着銀行、券商等機構不再是經濟體中的獨立王國。考慮到此類破產事務的複雜性,相關規定同樣體現了平衡和折衷之意———允許金融監管當局干預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破產或重組。
破產法在近年來的努力下,產生了巨大的進步,在於很多企業可以擁有破產法,各種曾經無法形成破產的機構,可以獲得破產權利,從而進一步保護的是債權人的利益以及各個職工人員的經濟盈利等問題,即使企業發生破產也要對自己的職工負責,破產不是拖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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