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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針對的主體是誰?

一、企業破產法針對的主體是誰?

企業破產法針對的主體是誰?

1、《企業破產法》針對的主體是資不抵債的企業法人、企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情形的,如果債務人是企業的,債權人應該儘快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並且進行債權的登記。任何已經沒有債務償還能力的企業,需要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註銷公司的登記。

2、《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二、破產申請書應載明的內容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者負責人的姓名、登記機關、聯繫方式等。

(2)申請目的。比如是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還是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的事實和理由是指破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破產的法定理由。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當説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原因和事實。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應當説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其他事項主要限於申請人可以提交的內容,而不應當擴大到申請人無法提交或者難以提交的內容,具體內容由人民法院在具體破產申請中決定,當然,更不能違反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任何企業成立的目的都是為了給股東盈利,但是也不能侵犯了企業債權人的利益,雖然不少法律規範都規定了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也對企業的行為進行約束,但是畢竟企業並不是萬能的,故此債權人自己需要關注企業的經營狀況等相關事宜,一旦發現企業已經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就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當地法院提出破產清算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