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中重整原因有哪些?
一、企業破產法中重整原因有哪些?
一是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二是債務人將要出現破產原因,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二、 企業破產重整涉及到的相關情況變化
(1)債權關係,包括,對重整債權的約束、保護、變更和清償,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繼續履行,為企業經營而新締結的借貸、買賣、租賃合同,為清償債務而出讓財產的合同,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合同,等等;
(2)物權關係,包括對企業財產的保全,對擔保物權的限制,取回權的行使與限制,企業產權的出讓,等等;
(3)投資關係,現有股東的權益保護和權利限制,債權轉換為股權,增加或減少資本,新股募集,等等;
(4)勞動關係,包括,職工的權益保障,人員裁減以及被裁減人員的補償、安置,等等;
(5)税收關係,包括,欠税的清理,重整期間繼續營業的税收問題,等等。此外,重整還可能涉及到某些經濟行政關係,如商業登記、不動產登記、抵押登記等等。由於多種法律關係的存在,形成了多種當事人介入重整程序的局面。
實踐中,主要當事人是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的股東(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資人)和企業員工。重整是引起上述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概括的法律事實,其中包括了一系列的行為和事件。這裏所説的事件,最常見的就是程序上的事件,如重整的開始,終止或終結。這些程序事件的發生,總是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產生一定的效果。
企業在申請破產時,如果發現對相關債務情況無法償還,可以對員工的相關安置情況無法處理的,這時為了便於對相關情況或者問題的解決,可以進行重整,在執行重整後,根據實際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企業破產的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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