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企業破產管轄法院是哪裏?
一、企業破產案件管轄法院是哪裏?
1、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根據司法解釋,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當企業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後者為準。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如下原則確定: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司法解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法院在破產案件中主要辦哪些事項?
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於以下事項:受理或不受理破產申請;確認債權表記載的無異議的債權;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確定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特定事項;開始重整程序;終止重整程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計劃;批准重整計劃;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終止執行重整計劃;開始和解程序;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確認和解協議無效;終止執行和解協議;認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破產宣告;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終結破產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破產判決、裁定。
綜上所述,企業因為資不抵債陷入經營危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受理這樣案件的前提是法院有管轄權。一般來説,企業註冊地的法院可以管轄,如果企業實際經營不在註冊地,則經營地法院受理管轄企業破產案件。另外,不同級別的法院,也對應管轄不同的破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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