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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破產土地被國家回收的嗎?

一、集體企業破產土地被國家回收的嗎?

集體企業破產土地被國家回收的嗎?

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按如下原則處理: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清算組處理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在該集體範圍內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二、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

1、拍賣轉讓。

這主要是指通過有關部門在社會上公開競爭,有償轉讓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

2、協議轉讓。

這種方式適用於已對破產企業的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進行了抵押的債權人。

3、招標轉讓。

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無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是在全體債權人中採用公平競價方式進行。

三、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原則:

1、合法取得原則

要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僅要按法律規定辦理,而且受讓的權利主體、轉讓的形式和轉讓手續都要合法。

2、優先取得原則

由於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破產財產的組成部分,如果以轉讓等方式處理,首先也必須滿足全體債權人的需要。因此所有債權人也享有優先於非債權人的優先取得權。

3、有償取得原則

不論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以何種形式取得,都應當交有評估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然後以評估價為低價,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公開競買。

4、國家干預原則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原則。在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對轉讓期限限制在使用年限內;如果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的,政府應行使優先購買權。

依據法律規定,企業破產、倒閉後,土地資產處置前,首先應該調查確認權屬,評估地價。可在集體內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進行處置,即破產企業清算組對土地資產(連同其它資產一起)進行拍賣或招標,其土地資產拍賣所得款項可首先用於職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