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一、解散公司訴訟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由於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性質上屬於變更之訴,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不存在將來能否執行的問題,故一般來説,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中不應存在財產保全的事由。
但是,由於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後,人民法院如果判決解散公司,則公司馬上需要進人清算程序。如果股東之間沒有矛盾,公司能夠自行清算的話,也不會出現財產保全的問題。但事實是,在股東之間矛盾深刻的情況下(即提起解散公司之訴事由滿足情況下)公司自行清算已成奢望,在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後,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很可能會轉移財產,以至於影響到將來清算的順利進行和股東利益的實現。鑑於此,在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時,如果基於將來清算的需要,同時提出對公司財產進行保全或者有關證據(主要是公司賬簿)進行保全等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考慮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前提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和第74條的規定予以保全。
二、股東如何申請解散公司
1、解散公司訴訟提起人資格
公司法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股東條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須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才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2、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理由
下列四種情形可以體現是股東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嚴重困難,即公司處於事實上的癱瘓狀態,體現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失靈,不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如果任其繼續存續下去,將會造成公司實質利益者即股東利益的損失,在這種情形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公司解算是否可以提出財產保全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話是不可以的,公司的成立是要經過一定的過程的,但是公司如果經營不善想要解算的話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此時如果是想要解散公司的話,是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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