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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一、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糾紛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的庭審流程是什麼?

1、開庭準備:邀請當事人以及相關訴訟人蔘加出庭;提前3日法院對出庭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公開;明確當事人及相關訴訟人是否到場參加,宣佈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陳述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訴訟請求及反駁原告的不同意見。

(2)當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之後,需在法庭上當場拿出有關證據展示,並由當事人自己進行質證。

3、辯論階段: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調查階段的事實和證據,闡述自己的觀點,用語言進行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階段: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法規政策,作出判定結果。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請求解散公司?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因為公司設立,解散,利潤分配等引發的糾紛,都應該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如果股東請求解散公司,那麼被告方自然是公司,但是公司是組織,沒辦法應訴,具體還是要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等自然人應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