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什麼屬於小區業主公共收益?
公司經營糾紛2.79W
律師解析: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是小區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針對經營活動收益分配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屬於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3)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4)物業服務用房;
(5)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6)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7)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針對經營活動收益分配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屬於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3)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4)物業服務用房;
(5)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6)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7)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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