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公司介解散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公司在因為一些事由後可以進行解散,包括了法定解散、自行解散以及強制解散等等。而關於公司解散的內容,我國法律上也是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接下來,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相關介紹吧。
一、公司解散的情形: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除上述幾種情形外,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這種依法責令關閉,可能是由於不同的違法行為而造成,但它已不具備依法存在的條件,不能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應當解散。比如,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這也是責令關閉,取消其法人資格,就應當解散這樣的公司,這種解散稱為強制解散。公司還有因破產而解散的,也就是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應當解散,依破產程序處理。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後果:
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解散之後,一般都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後,公司原來的代表及業務執行機關即喪失權利,由清算組取代之,清算組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但是,公司的股東會及監事會依然存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小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自此,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便成為清算中公司。
2、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宣告解散後,其權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這種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權利能力僅侷限於清算範圍內,除為實現清算目的,由清算組代表公司處理未了結業務外,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屬資合公司,股份的轉讓對於解散後的公司並不產生重大的利害關係,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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