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和仲裁保全排期的規定是什麼?
一、訴前財產保全和仲裁保全排期的規定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和仲裁保全排期的規定是前者屬於在訴訟提起之前向法院提出的財產保全,而後者的話是在做仲裁過程當中提出的保全。堅持自願委託的原則,與委託人簽訂協議,並提供協議規定的服務後,方可向委託方收取擔保服務費,無委託協議或未提供協議規定的服務不得收取服務費。
二、訴訟保全擔保收費標準
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辦理了訴前財產擔保或訴訟財產擔保的同一標的不再收取執行財產擔保費)。
4、擔保優惠
對於弱勢羣體申請的訴訟保全,經人民法院認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賠償案件)由擔保公司為申請人提供無償擔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可給予20-40%的優惠。
由於現如今國家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地區也沒有出台新的標準,現在還沿用的以前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也就是説法院可以要求你提供擔保,也可以不要求。
在當代社會,現在我們解決爭端的方式是非常多樣化的,就包括有訴訟和仲裁,而在這兩種解決的過程當中的話,也是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的。具體的財產保全會由當事人自己提出書面的申請,然後由法院或者是仲裁委員會來決定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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