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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訴訟官司的條件是什麼?

一、解散公司訴訟官司的條件是什麼

解散公司訴訟官司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自願解散的流程

1、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決議解散公司屬於公司法規定的重大特別事項,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4、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5、公司解散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後,公司終止。

公司在發生了經營上的困難之後可以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並且法院在批准之後公司需要的債務以及資產做出審計,審計之後按照員工工資、税款以及所欠的債務來償還。如果償還完這筆錢之後還有剩餘的話,公司的股東自行分配剩下的錢。

標籤:解散 訴訟 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