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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前財產保全侵權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前財產保全侵權規定是什麼?

訴訟前財產保全侵權規定是什麼?

訴訟前財產保全侵權規定是對於財產類型的侵權案件是可以申請訴訟案件訴前財產保全的。

侵權賠償糾紛向法院起訴時,如果在緊急情況下,不保全財產會損害起訴人權益的,起訴人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範圍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什麼材料

在實踐中,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的財產保全,法官都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申請人要求財產保全需提供被保全財產的申請書、證據、相關保險公司提供的擔保函或其他等值的實物擔保。對於財產情況不明的,申請人還需要提供調查申請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訴訟財產保全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大多數情況之下,應為存在一些緊急的狀況,不保全財產的話,會對當事人的財產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可以進行訴前財產保全,但是必須要儘快的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