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是否合法?
一、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是否合法?
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是合法的,一般由律師、會計師擔任。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並回答詢問。
《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1、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刻制清算組圖章;在銀行開立帳號;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職責,並進行內部分工;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破產企業印章的接收;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接收;破產企業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產企業財務的接收;破產企業財產的接收。
3、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註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註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保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
4、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範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5、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進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包括的內容:破產財產總額及構成;應優先撥付的破產費用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所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所欠税款總額及構成;提留款(暫不分配的款項)總額及構成;用於破產債權分配的財產總額及構成。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指定清算服務,當然是破產管理人的話,是屬於合法的一種程序,並且通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因為如果要企業面臨着資不抵債或者是沒有辦法經營下去的方式,可以採取破清算的方式來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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