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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組組長由誰擔任?

一、破產清算組組長由誰擔任?

破產清算組組長由誰擔任?

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股東的,或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則可以擔任清算組的負責人。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則原則上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不可以擔任清算組的負責人。

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不是股東就不能進入清算組,也就不能擔任清算組負責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該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經過股東大會確定的,就可以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出現哪些前提可以訴訟解散公司?

1、公司連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在經營管理上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之間存在長期衝突,並且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不能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公司的經營管理髮生其他的嚴重困難,導致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上述四項訴訟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除了上述四項理由外,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等其他任何原因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則上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是他的公司股東組成的,而且這個公司股東他其中必須包含法人代表,這樣當清算組組成時,該法人代表就可以擔任清算組的組長。但如果法人代表不是公司的股東,那麼法人代表就不能擔任清算組的組長。如果不明確或者有其他清算情況,可以去當地法院進行上訴,要求指定清算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