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指定清算組成員如何指定?
一、強制清算指定清算組成員如何指定?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
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
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二、強制清算的特點是什麼?
(1) 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後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 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並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案件才算審結。
(3) 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於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 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憑裁定辦理註銷手續。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的,那麼有關機關可以進行強制清算。債權人和股東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下可以向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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