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的被告主體是誰?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在性質上屬於變更之訴,系變更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出資和與被出資的法律關係,屬有關公司組織方面的訴訟,因此,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的被告應當是公司。對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告及被告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原告應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被告應當是公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作為第三人。
公司解散糾紛,是指公司僵局出現時,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解散公司之訴。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內部治理過程中,公司因股東間或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衝突和矛盾,一切決策和管理機制均陷入癱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由於對方的拒絕參加而無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認可,或者即使能夠舉行會議,也因各方成員持有不同的見解,而無法通過任何決議的一種狀態。
公司解散,指公司經過一定法律程序後,公司即告消亡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時,其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依然存在,公司解散行為必然導致勞動關係的提前終結。因此,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解散必須給予員工一定的賠償。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多種情形:一是被吊銷營業執照;二是股東會作出解散的決議;三是因公司資不抵債破產而解散,無論哪種原因的解散,公司均需要向員工進行賠償。
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每年補償 1 個月職工個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反之,即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進廠(公司)工作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公司資不抵債破產而解散,無論哪種原因的解散,公司均需要向員工進行賠償。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公司在經濟收益並不能夠達到公司盈利甚至是虧損的情況下,仍然經營,公司的股東是有權利提出解散公司的,此時是需要注意相關的訴訟程序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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