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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銷的公司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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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銷的公司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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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銷是否能作為訴訟主體

可以。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2000年1月29日法經200024號函)的規定,“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註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對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覆函的精神進行了確認,該條第三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未註銷之前,公司無經營主體資格,但公司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可以作為原告,也可以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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