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之訴被告對象是誰?
一、解散公司之訴被告對象是誰?
解散公司之訴被告對象一般是公司。解散公司之訴的原告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為適格原告;解散公司之訴的被告是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二、法院會受理的解散公司之訴的情況有哪些?
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轄: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
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屬於民事訴訟的一種,法院按照一般訴訟流程進行審理。解散公司之訴是具有相關資格的股東提出的,雙方應當就各項糾紛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一致的將會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對於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進一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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