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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是誰?

一、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是誰?

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是誰?

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是環境保護相關機關和消費者權益相關機關。《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八十四條 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八十五條 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准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二、其他的法律條文規定。

第二百八十九條 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後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第二百九十一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日常生活當中,公益訴訟指的就是因為存在着一些違反公益的情況,所以必須要進行一些訴訟活動,從而遏制這樣的一種行為,尤其是在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這個方面,在民事訴訟法當中已經明確了規定了,對於環境污染等問題的話可以進行公益訴訟。

標籤:訴訟 主體 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