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該怎麼處理?
一、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該怎麼處理?
強制清算實質上是在自行清算無法展開或不能達到目的時的一種司法補救措施,自行成立的清算組反映了清算義務人的意思自治,不可輕易以公權力對自行清算加以干涉。因此在把握時應注意查明相關事實,申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公司已經成立清算組而清算組存在拖延清算和違法清算的情況且此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或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後15日內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自行清算出現僵局,無法作出有效決定的;
(三)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四)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股東及職工利益的。
股東申請的情況包括:
(1)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成立清算組;
(2)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向清算組移交公司印章、賬冊及其他相關清算資料,導致清算工作無法進行;
(3)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兩個月內沒有開展清算工作;
(4)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自成立之日起無中止、中斷事由而在六個月內沒有清算完畢;
(5)其他違法法定清算義務的情形。
二、強制清算的特點是什麼?
1、申請人:債權人/股東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後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執行;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並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案件才算審結。
3、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於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憑裁定辦理註銷手續。
綜上所述,法院一般不宜輕易干涉自行清算,只有在自行成立的清算組嚴重拖延清算進度,在合理的時間內不積極推進清算工作,或自行成立的清算組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且存在嚴重損害相關權利人利益時才能啟動強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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