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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時留抵税額可計入清算損益嗎,怎麼處理

一、破產清算時留抵税額可計入清算損益嗎

破產清算時留抵税額可計入清算損益嗎?怎麼處理

1、一種觀點認為:

核實企業註銷損益時,該企業留抵税額(進項税額)應該計入存貨成本中,若沒有存貨,則計入銷售成本,即可以放入清算損益,即企業所得税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按會計進行處理。

2、 另一種觀點認為: 此種情況一般存在賬外經營,或者是進項税額的抵扣比例為17%,而銷項税額按13%繳納。前者屬於逃避納税義務的行為,如果計入清算損益,屬於增值税上的損失由所得税上來彌補,即由國家來承擔損失,這樣明顯不合理;如果是正常留抵税額,可以計入損益,否則不可以計入清算損益。

二、應當視存貨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註銷清算階段,存貨或已經抵扣了增值税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以及其他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0號)的規定,不論資產是否實際處置,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可變現價值不同於實際交易價格,是在非持續經營的條件下,確認的是一種隱性的資產變現損益。

企業進入破產清算階段不一定立即註銷一般納税人資格,留抵税額通過“負債清償損益”處理,實質上將不能抵扣的進項税額視同了企業的一項成本費用,會計上不需要特別處理。另外,以可變現價值確認增值税銷項税額與財税[2005]165號上述規定並不違背。

2、註銷清算階段,存貨或已經抵扣了增值税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已經提前處置完畢,存貨資產賬面價值為0,但存在留抵税額,此税額筆者認為直接計入“負債清償損益”處理。只不過清償金額為0,負債清償損益為負數。

3、賬外經營產生留抵税額的情況較為複雜,一般為進貨入賬抵扣了進項税額,銷售時不入賬進行地下交易,最後企業的可變現資產價值小於企業的賬面價值或計税基礎,“資產清償損益”為負數。對於這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既然可以定性為偷税行為,則註銷清算前首先應當確認經營期間未入賬的收入和增值税銷項税額,因為這兩項直接影響了企業清算階段的留存收益和應交税費的賬面價值和計税基礎。

破產清算時留抵税額可計入清算損益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確定的,應當根據問題的不同情況進行分析,針對註銷清算階段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可變現價值不同於實際交易價格,針對賬外經營產生留抵税額的情況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綏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