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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夥股東拖延清算怎麼辦?

一、散夥股東拖延清算怎麼辦?

散夥股東拖延清算怎麼辦?

直接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如何終結公司強制清算程序?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並報人民法院確認後,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願解散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後,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

申請人在其個人債權及他人債權均得到全額清償後,未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申請人的請求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強制清算程序終結後,公司可以繼續存續。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

三、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殭屍企業的“陳年舊賬”後,對批量殭屍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後,根據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於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於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係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致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在清算的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很多利益上的問題,如果一個公司面臨解散但是他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或者是已經成立了清算組,但是散夥的股東卻拖延清算,這些情況都可以由債權人設計好相關的材料和證據,向人民法院發起申請,而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之後,會指定相關的清算組成員對該公司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