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清算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公司解散事可以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在沒有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發生之後,法院才可以強制清算。也就是説,公司面臨破產,債權人對於久拖未決的自行清算不抱任何希望,只有證明是故意拖延清算,法院才可受理並強制清算。證明故意拖延清算,需要從以下一個方面進行:
首先了解一下申請人的資格。根據相關法律精神,公司清算情形發生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強制清算,但是抵押權人和隱名股東不可以提起訴訟,另外附條件的債權人雖然享有清算申請權,但沒有破產申請權。
第二,公司解算情形發生之後,在15日之內沒有成立清算組。這種情況發生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第三,公司法人、股東為清算設置障礙的。雖然在解散事由發生15日之內,成立了清算組,但是公司法人、股東不移交賬目、印章等清算必須材料,導致清算實際無法進行,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申請。
第四,清算組不開展工作。雖然成立了形式上的清算組,但是在法律規定的2個月期限內,沒有開展任何的清算工作,可以認定為故意拖延清算。
第五,清算久拖未決的。公司成立的清算組,也開展了一些無關緊要的工作,卻對實質性債權債務久拖未決,但是在正常情況下,6個月之內不能完成清算的,也可以認定為故以拖延清算。
第六,違法侵權清算。清算組成立之後,為拖延清算故意不履行義務和亂作為,違法造成相關事實發生,嚴重侵害債權人或他人合法權利的,可以認定故以拖延清算。
清算組成員可以是公司的人員,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公司清算時,法人代表一般不承擔責任。如果法人代表作為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出現解散的情形時,公司就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在清算的過程中,清算組要遵守相關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的利益
-
認繳出資時間50年可以嗎?
一、認繳出資時間50年可以嗎可以的。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法律不做限制。關於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根據目前註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説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註冊資本金額的多少以及註冊資本認繳的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
-
股東代表訴訟時效起算點是何時?
律師解析:股東代表訴訟時效起算點是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權利被侵犯的時候。一、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並出於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
-
收入證明蓋章單位是否有風險?
律師解析:如實提供收入證明,對單位沒有任何風險。但是,單位開具虛假的收入證明,是有法律風險的。虛開收入證明,將直接侵害用人單位的自身權益,而索要證明的第三方的利益也會因此侵害,甚至導致用人單位陷入不必要的訴訟糾紛中。如果是需要證明的單位的格式證明包含需要...
-
申報債權後本金能拿回嗎?
一、申報債權後本金能拿回嗎?申報債權後本金能否拿回來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如果不是破產債權的,債權人一般能拿到錢。如果是破產債權,債權人不一定能拿到錢,要看債權是否有優先順序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