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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清算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公司解散事可以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在沒有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發生之後,法院才可以強制清算。也就是説,公司面臨破產,債權人對於久拖未決的自行清算不抱任何希望,只有證明是故意拖延清算,法院才可受理並強制清算。證明故意拖延清算,需要從以下一個方面進行:

拖延清算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首先了解一下申請人的資格。根據相關法律精神,公司清算情形發生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強制清算,但是抵押權人和隱名股東不可以提起訴訟,另外附條件的債權人雖然享有清算申請權,但沒有破產申請權。

第二,公司解算情形發生之後,在15日之內沒有成立清算組。這種情況發生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第三,公司法人、股東為清算設置障礙的。雖然在解散事由發生15日之內,成立了清算組,但是公司法人、股東不移交賬目、印章等清算必須材料,導致清算實際無法進行,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申請。

第四,清算組不開展工作。雖然成立了形式上的清算組,但是在法律規定的2個月期限內,沒有開展任何的清算工作,可以認定為故意拖延清算。

第五,清算久拖未決的。公司成立的清算組,也開展了一些無關緊要的工作,卻對實質性債權債務久拖未決,但是在正常情況下,6個月之內不能完成清算的,也可以認定為故以拖延清算。

第六,違法侵權清算。清算組成立之後,為拖延清算故意不履行義務和亂作為,違法造成相關事實發生,嚴重侵害債權人或他人合法權利的,可以認定故以拖延清算。

清算組成員可以是公司的人員,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公司清算時,法人代表一般不承擔責任。如果法人代表作為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出現解散的情形時,公司就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在清算的過程中,清算組要遵守相關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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