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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資不抵債股東需承擔什麼風險和責任?

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競爭日益激烈,每一家公司都要不斷的革新創新才能在競爭中獲勝不被市場淘汰,但是有的公司由於不能及時的轉型導致被市場淘汰面臨的就是公司破產,在實際中將會出現不抵債的情形,那公司法資不抵債股東需承擔什麼風險和責任?下面就詳細介紹。

公司法資不抵債股東需承擔什麼風險和責任?

一、股東不用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

正常情況下,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二、股東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

1、股東出資不實

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2、股東抽逃資金

有些股東在公司註冊成立後,會將當初作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説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另外,還包括很多其他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註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是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情況。

三、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出現意外情況將會給很多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最為嚴重的就是公司的股東,而有時候公司法資不抵債將會影響到股東的利益,有股東不用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也有股東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