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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為股東未實際出資欠債務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一、公司因為股東未實際出資欠債務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因為股東未實際出資欠債務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股東未實際出資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下情形股東都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虛假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其實,某一位股東未實際出資,最終有可能會造成的結果就是,導致公司不能在申報的時間內交齊註冊資本,這樣一來的話,工商局還要對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股東有這種行為,按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可以除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