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和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公司欠債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和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欠債,法人代表和股東不需要承擔責任。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法人代表和股東的區別有哪些?
1、產生方式不同,法人代表是通過法人授權產生的,股東是通過認繳出資額或者認購股份產生的;
2、權利義務範圍不同,法人代表僅在法人的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股東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行使義務;
3、身份不同,法人代表可以是公司高層,也可以是公司職員,只要法人授權即可,股東是法人的資本來源,是法人權利義務的承載,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決策機構。
三、法人代表的職責有哪些?
1、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
2、對法人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3、接受法人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4、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虛假出資
2、出資不到位
3、抽逃出資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7、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無法進行清算
8、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
10、股東在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11、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12、公司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13、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14、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綜上所述,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只要法人代表跟股東並沒有任何過錯行為,對於公司的債務不能要求法人代表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且,在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跟股東的權利義務身份等也不一樣,公司的法人代表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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