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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公司參保和總公司簽訂合同可以嗎?

一、在分公司參保和總公司簽訂合同可以嗎?

在分公司參保和總公司簽訂合同可以嗎?

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繳納社保這樣合法。當然,為了保證統一,最好和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只是在經營範圍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沒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

二、分公司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三、分公司合同違約後總公司是否承擔?

分公司的經營行為作為總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具體體現形式,其對外簽訂合同,本身就是一種代表行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訂立合同以外,其對外簽訂的合同即使超越總公司的授權範圍,那也是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之間的約定,無法對抗相對人與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麼總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

總公司對於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一種補充清償的責任,一旦分公司對外債務難以清償,總公司就應當承擔所剩餘債務清償的責任。實務中,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將分公司以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後的補充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職工在分公司工作,一般都是由分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保公積金,如果分公司不符合用人資格,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同總公司,由於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這種做法不違反法律規定。當然,為避免不必要糾紛,儘量保證籤合同和繳納社保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