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總公司可以解除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嗎?
一、目前總公司可以解除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嗎?
可以,只要法定或者是約定解約事由出現,例如在勞動合同中,出現勞動者嚴重失職、有重大過錯或者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總公司就可以進行解約。
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於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説,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範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三、分公司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
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權範圍與相對人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分公司的設立時需要在設立地的工商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在設立登記後如果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還應當有總公司的授權,如果沒有總公司授權或者是超越授權範圍的,應當由總公司決定是否進行追認,如果因為分公司不當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先由分公司的財產進行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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